经审讯,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罂粟壳属于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的物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物质。后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测,从蒋某经营的羊肉米线店内抽取的汤锅样品中检测出吗啡成分,单项判定不合格。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
老板被判刑并罚款
西区检察院认为,蒋某明知罂粟壳系非食品原料,含有毒、有害的成分,在生产、销售米线食品过程中,仍然在熬制汤料时往其中添加罂粟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今年10月,该院向西区法院提起公诉。
西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12000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