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有害食品将被列入黑名单
根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黑名单制度,对有五种行为之一,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在吊销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这五种将被列入黑名单的行为分别是:一是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二是生产、经营有害物质或者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四是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掺假掺杂食品;五是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3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未登记擅自生产经营可罚万元
《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