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育婴医院的误诊导致本人婚姻破裂,长达14年未婚,也使本人错过最佳生育时期。同时,因育婴医院的误诊,导致本人发生宫外孕,左侧输卵管被切除,使本人真正成为无受孕能力人,育婴医院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本人的生育权、健康权,给本人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伤害和精神创伤,故请求法院判令育婴医院赔偿本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9项经济损失计46万余元。
育婴医院辩称:1999年,郭爱娣在本院住院治疗时,对郭爱娣诊疗过程及郭爱娣右侧输卵管切除符合医疗规范,诊断证明成立,且医疗诊断无受孕能力并不代表无生育能力;郭爱娣患慢性盆腔炎,存在导致宫外孕的可能,她2014年因宫外孕在人民医院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故郭爱娣的双侧输卵管切除与本院没有关系;郭爱娣的伤残是因双侧输卵管切除,双侧输卵管切除与本院没有因果关系,对其相关损失不予认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钟祥市法院分别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育婴医院在对患者郭爱娣的医疗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一)根据育婴医院所施手术,对郭爱娣作出“无受孕能力”诊断无依据存在过错。即便作出“无受孕能力”判断,亦应书面告知可行“试管婴儿”方式妊娠。(二)因果关系分析认为,从技术角度应认为患者郭爱娣有受孕能力,但其在1999年病历中诊断有“左侧附件炎”,虽据病历“治愈”,但仍可能存在输卵管病变,受孕后有“宫外孕”可能。
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郭爱娣分别于1999年、2015年切除左侧、右侧输卵管的事实成立。双侧输卵管缺失,其伤残程度为VI(六)级,后期如需行辅助生殖(试管婴儿)费用建议每次约为6万元或据实赔付。
法院认定诊断错误
医院赔偿患者13万元
湖北省钟祥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育婴医院在为患者郭爱娣行右侧卵巢囊肿肿瘤及左侧卵巢部分切除手术后,对其所作的“无受孕能力”诊断无依据,存在过错。
其行为与郭爱娣后期发生的宫外孕致双侧输卵管缺失、造成六级伤残之间存在关联性,育婴医院辩称的其为郭爱娣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是指其为郭爱娣实施右侧卵巢囊肿肿瘤及左侧卵巢部分切除手术指征及手术方式符合医疗规范,而对郭爱娣所作的“无受孕能力”诊断无依据,亦未书面告知可行“试管婴儿”方式妊娠,该行为与郭爱娣后来发生宫外孕直至双侧输卵管缺失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育婴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抚慰金请求,育婴医院出具的“无受孕能力”诊断并非必然影响郭爱娣的婚姻关系,但对郭爱娣后期的生活、生育产生了一定影响,应当赔偿郭爱娣的精神抚慰金。根据郭爱娣所受损害程度及其育婴医院的过错程度,酌定为1.5万元。对于其他损失,本院依法确定为34万余元。
2016年11月24日,钟祥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育婴医院赔偿郭爱娣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辅助生殖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35万元。